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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振叶与杨保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叶,杨保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叶,住开封县。被执行人杨保家,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赵振叶申请执行杨保家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