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卫东、徐杰、景海燕、周杰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东,徐杰,景海燕,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85号之一被执行人(被告人):徐卫东,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绥德县名州镇,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退休职工,2012年1月起任绥德县瑞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被告人):徐杰,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绥德县名州镇,原系绥德县自来水公司职工,2012年1月起在绥德县瑞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出纳兼业务员,负责日常管理,系徐卫东之子。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被告人):景海燕,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绥德县名州镇,原系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退休职工,系徐卫东之妻。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被告人):周杰,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捕前住绥德县,原系绥德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职工,2012年1月起在绥德县瑞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会计兼业务员,系景海燕侄女婿。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徐卫东、徐杰、景海燕、周杰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榆中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陕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刑事判决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3月10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卫东、徐杰、景海燕、周杰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根据绥德县公安局提供的徐卫东等人资产情况报告及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卫东和徐杰被冻结银行账户6个,冻结资金为966789元,已扣划回562183元;未扣划的376184元,被中国工商银行榆林新建路南支行扣还徐卫东在该行的贷款和信用卡欠款,现正在与该行协商解决。绥德县公安局扣押的资金在兑付部分后结余的2795287.70元,由公安局打入本院的执行账户。绥德县公安机关扣押的徐卫东的陕K丰田RAV4汽车一辆,依法公开拍卖的价款77000元;奥迪Q7汽车一辆第一拍卖成功后,竞买人悔拍,正在准备第二次拍卖。绥德县公安局查封的徐卫东在绥德中学对面别墅一套(无房产手续)已议价处置547200元(款已汇入执行局账户);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卫东名下位于绥德县名洲镇镇定北街天成公司综合楼18号商铺两间及商铺上的建筑物(绥编03840号;国编15887号);被执行人景海燕名下位于绥德县名洲镇永乐园小区2号楼一层零售门市一间(绥编013926号;国编15561号),被执行人景海燕名下位于绥德县名洲镇永乐大道永乐园小区3号楼2-2-2号房产一套(绥编013925号;国编15559号)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查封景海燕的车库两间(53号、107号)因没有房产登记信息,无法评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及执行到位的财产在分配兑现时需较长时间,为了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期限,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待所有财产处置到位后,再依法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惠海胜执行员 潘玉林执行员 李文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