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贺志峰与杜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峰,杜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809号原告贺志峰,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杜丽,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贺志峰与被告杜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贺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志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党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