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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贺志峰与杜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峰,杜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809号原告贺志峰,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杜丽,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贺志峰与被告杜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贺志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志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党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