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2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67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东A段第10层1-12轴。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荣平,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城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被上诉人博大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城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对方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工程造价报告书》根本不是鉴定报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该结算缺少鉴定依据、没有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资料,既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法律要件。根本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该结算仅是依据对方提供的结算书进行的审减,并不是依据图纸及工程定额进行的客观计算,该结算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违法采信该结算,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一审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不能反映对方施工工程价值。2.一审法院对依法予以重新鉴定的事项未予鉴定,判决程序违法。因吉林市春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一审法院应不予采信该报告或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违法判决,程序违法。博大建设公司答辩称,洪城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博大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洪城地产公司立即向博大建设公司支付吉林国贸假日酒店商业装饰工程“样板房”项目的工程款624195元;2.判令洪城地产公司立即向博大建设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14年1月14日起算计至付清为止,以62419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6年3月20日为77981.9元(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件“利息及其计算方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4日,博大建设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格为624195元,洪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王玮、王桂花在审核人处签字确认。洪城地产公司对于工程结算书提出异议,但结算书上审核人签字的王桂花,系代表洪城地产公司与博大建设公司签订样板房施工协议书,可以认定王桂花为洪城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该工程结算书予以采信;竣工图虽然没有洪城地产公司的签字确认,但洪城地产公司对于工程结算书已经予以确认,涉案工程已经实际竣工,故对于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工程造价报告书》,虽洪城地产公司均对该鉴定书提出形式及实质异议,但在鉴定机构派员出庭接受质询过程中未有足以反驳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或提供足以否定该鉴定报告存在程序错误及应予重新鉴定的相关证据,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013年4月12日,博大建设公司与洪城地产公司签订《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间施工协议书》,约定博大建设公司承包洪城地产公司吉林国贸假日酒店室内商业装饰工程“样板房”施工,依据甲方提供图纸,包本装饰工程优化设计与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包施工工期,包审验合格。施工工期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6月5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每逾期一天,乙方承担本施工工程总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并约定以与发包人同属集团下设公司(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GF-1996-0205)吉林财富广场《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相同的结算方式。2013年4月18日,博大建设公司与洪城地产公司签订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间”施工现场移交管理备忘会签单,约定2013年4月18日博大建设公司接管涉案工程的施工现场,并且写明“2013年4月18日接管至2013年6月10日全面竣工验收”。2013年4月27日,博大建设公司向洪城地产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002),写明“关于样板房需确认的几项事宜。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假日酒店样板房,1.样板房走道毛地面到梁底高度为2.8米,原图纸天花高度大部分为2.4米,入门口处为2.6米,经我司张总及设计师与贵司张俭波项目经理对原机电图纸的设备尺寸进行预排,考虑到风管、消防管安装需占用一定高度,经沟通达成一致,只能将样板房走道原2.6米天花改为2.4米,原2.4米天花改为2.3米,请贵司确认并及时回复。2.我司已按照设计公司提供的强弱点位图定点,已按照设计单位辛宝公司提供的智能化系统图回路布置,已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完成弱点电位定点,已完成给排水点位定点,以上内容请贵司及设计方到县城进行核实确认。3.请贵司提供由甲方及设计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样板房装饰施工图及机电施工图蓝图”。2013年4月27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3)写明“关于贵司需提供样板及型号图册的情况反映。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假日酒店样板间工程,需贵司提供一下样品:酒店样板间灯具、洁具,强弱电箱、开关插座,脸盆感应龙头、淋浴混合阀,空调下风口、侧封口,排烟风口的样板及型号图册。请贵司尽快提供样板及型号图册”。2013年5月1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4)写明“关于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隐蔽验收事宜。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现已完成大床房、双床房、行政套房、走道及电梯厅天花及墙面基层龙骨制安,我司准备于2013年5月4日将全面进行天花石膏板、墙面木饰面及墙纸基层封板。望贵司督促几点安装单位于5月3日将未完成的机电隐蔽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同时申请贵司工程部于5月3日下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2013年5月3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5)写明“关于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消防栓的安装及强排烟洞口事宜。由我公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1.大床房卫生间马桶背景预留了消防栓洞口(具体位置见附件1),请贵司督促消防安装单位于5月5日前完成消防栓箱的安装,以便我司进行卫生间防水及走道墙纸基底的制安;2.双床房入户门对面走道墙面及电梯厅墙面预留了强排烟洞口(具体位置见附件2、3),由于暂无强排烟施工图纸,请贵司提供强排烟洞口尺寸,请贵司审核并及时回复!”2013年5月3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6)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行政套房排烟口移位事宜。由我虽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行政套房原土建预留排风井洞口在衣柜位置,被衣柜挡住,建议此排风井洞口移至左右卫生间排风井两侧,具体位置见附件图纸,请贵司审核并及时回复!”2013年5月4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7)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洁具变更事宜。内容: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现贵司提供的洁具与图纸和物料表上洁具型号不同,变更如下:1.大床房洗手盆变更为台下盆;双床房洗手盆变更为台上盆;行政套房洗手盆变更为台上盆。2.大床房淋浴花洒变更为顶喷花洒;双床房保持原设计不变;行政套房淋浴花洒变更为顶喷花洒,无手持花洒。请贵司审核并确认!具体型号见附件!”2013年5月10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08)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进度事宜的回报。内容: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尚需贵司及时解决下述事宜:1.由于样板房贵司没有专业的机电设计单位,我方按装饰图纸点位,与采购部、工程部和机电配合厂家多方沟通协调,现已经走管穿线完毕,请甲方安排现场验收,数量及功能性是否满足酒店要求?2.酒店样板房截止5月9日,空调、消防、强弱电施工进度仍然极其缓慢;由于机电影响,走道无法吊顶、电梯厅龙骨状好无法封板,客房只能局部封板,入口门廊及卫生间暂无法吊顶,我方已经申请甲方5月4日隐蔽验收,走道及电梯厅天花空调消防管是否安装到位?现已严重影响进度,我方准备于5月12日走道天花和电梯厅天花封板做油漆。”2013年5月12日号工程施工联系单(009)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增加工程事宜的确认。内容: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增加如下工程:1.大床房、双床房行政套房窗帘盒与外幕墙交接处封堵保温棉;工程量3.79m+3.79m+3.795m+3.81m=15.185m);2.大床房、双床房和行政套房卫生间位置,原土建楼板洞口封堵(共6处);3.行政套房卧室北京增加75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墙;(工程量:(0.9m+0.3m+1.9m)×3m=9.3平方米);4.行政套房会客厅沙发背景增加钢骨架及挂网批荡,推拉门位置封埃特板;(工程量:1.3m×2.8m3.64平方米);5.入户门口门头位置,之前预留走机电设备管道洞口,管道制安完毕后进行封堵;(工程量:4.3m长×0.5m高×0.23m厚=0.34615立方米);6.公共走道新旧墙交接处挂网粉砂浆:(工程量:0.3m×2.6m×6处=4.68平房米);7.大床房卫生间马桶背景处增加消防栓,我司配合凿墙体及安装消防栓箱;(工程量:0。58m宽×1m高×0.23m厚=0.1995立方米);8.电梯厅位置天花有横梁,设计师变更将轻钢龙骨隔墙向内移位300mm,需重新制安75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隔墙。(工程量:2.4m×1.35=3.24平方米)。”2013年5月20日号工程施工联系单(010)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施工事宜汇报。内容:由我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有以下施工问题现向贵司汇报:1.酒店样板房由于没有专业的机电设计单位,空调、消防、强弱电施工各方没有明确DWP和洲际认可的签字盖章施工图纸,前期不敢大胆施工,虽然工程部努力协调边做边研究,但紧肤仍然极其缓慢;截止到5月18日走道、电梯厅还无法吊顶,由于机电安装高度影响的装饰部分尺寸发生变化,加工定制材料下单生产也发生阻碍。五月十一日设计方才下最终版的设计图纸,现场又有些调整。以上机电原因,造成我司无法顺利的进入下道工序(后附进度照片),影响了现场进度。2.材料方面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考察厂家,对石材及木饰面、地毯、艺术玻璃窗等,打样定稿、询价比价、比质量、比付款方式、比售后、采购部确定最终厂家等,都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如五月六日与业主材料部一起去考察石材厂和家具厂,5月13日和14日,两个家具厂陆续来现场核实尺寸。18日其中一个家具厂发第一稿家具加工电子版,给我方审核。5月20日携样板和纸质图再次来采购部最终定板。此期间虽然多方催促,但由于需要确认厂家,合同付款细节及送样板定稿等原因,比较花费时间。经多方沟通和协调,厂家最终答应6月1日能来一批墙面木饰面家具,最后一批争取在6月4日来现场,但我放按照需要5~7天时间,供货时间滞后。3.从四月二十日正式入场施工,截止到现在。现场施工进度,除了以上特殊情况外,基本完成了所有基础工程。五月十三日我方按补充协议上报基础工程进度款申请,目前还在审核之中。工程款之后也对材料供应也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做样板间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以后大面积开工筛选优秀材料厂家,研究好施工工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作各方都以此宗旨进行展开。根据最终贵司确定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材料供货时间过迟,现场可能还有部分固定家具(电视柜、衣柜、入户门等)无法安装到位,其它的如墙纸、地毯、墙地砖、灯具洁具和部分固定平板木饰面基本能按时完成。目前还有联体面板底盒未到,瓷砖未到齐。只要材料一到场我方都以激情四溢的态度加班加点,早日竣工。以上实际情况,现向贵司汇报!”2013年5月21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11)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申请基层施工完毕中途验收确认事宜。内容:由我公司负责施工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11F样板房,已经完隔墙封板、天花吊顶、卫生间防水、墙面造型、给排水强弱电走管等基层施工。目前已经进入面层施工阶段:油漆批灰两遍,正在干挂石材、铺贴卫生间墙地砖、家具正在加工生产。按照与贵方签订的样板房施工协议书:进度完成50%时申报进度款,需经贵司联合审验核实,确认事实。现工程进度早已过半,请贵司对基层竣工验收事宜确认为感!”2013年6年13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13)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机电设计单位,我方施工是按照DWP设计的大概图纸及机电供应商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来施工,6月6日DWP设计公司及洲际酒店管理公司及相关机电单位等来现场之后,提出了少量机电点位存在不妥之处的问题(如卫生间紧急呼叫、迷你吧石材上方的灯光控制等)。现机电设计单位已经确认,请贵司安排机电单位在三天时间把样板房目前有问题机电点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重新设计定位,我方好施工整改。”2013年7月2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14)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入户门木饰面颜色,现贵方采购部已经联系吉林本地家具厂送来木饰面样板及油漆样板(高光、哑光、半哑光),现请贵挑选。我方好及时调整,准备准备抢在DWP设计方及酒店管理到来之前做好,好与原入户门作对比效果只用。”2013年7月2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15)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吊篮垂直运输的事宜。内容:1.酒店样板房施工室外吊篮,现天气恶劣时(如刮风、下雨等)不能正常使用,请贵司尽快落实室内足够数量的施工电梯,以备以后大面积施工之用。同时也可作样板房施工电梯备用。2.据室外吊篮操作人员反映,此吊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一下雨天漏水严重,大量水流从配电箱流过,极易发生漏电事故;其二平时缺乏专业专人定时维护,大部分时间都是吊篮操作人员自己力所能及的维护;以上事宜请贵司务必重视,尽快落实为感!”2013年7月21日工程施工联系单(016)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申请工程款事宜。内容:由我方施工的酒店样板房项目装饰工程在6月5日洲际酒店管理房和DWP设计公司及贵方相关部门初步检验,提出质量整改和部分设计变更。7月8日在我方质量整改和设计变更工程量完成之后,洲际酒店管理房与贵方相关部门再次检验,基本认可工程竣工效果。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现申请第二笔工程款,预算63万的80%工程款计50.4万,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30万,此次申请进度款20.4万元,用于支付人工费和材料款。请贵司核实后支付为感!”另查明,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书,写明“本工程结算提报值为624195元,审定价值为592258元”。在鉴定报告出具后,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取博大公司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费6242元。再查明,博大建设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又由深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博大建设公司与洪城地产公司签订的《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间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博大建设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资质,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虽然双方在样板间施工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工期2013年4月20日开工至2013年6月5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但在2013年4月18日,双方签订样板间施工场地移交管理备忘会签单时,写明交接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6月10全面竣工验收,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对于施工工期进行更改,故涉案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6月10日。关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在样板房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就协议书未约定的其他条款执行已经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对于工程竣工与结算,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应先向洪城地产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批准后,博大建设公司向洪城地产公司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洪城地产公司抗辩涉案工程并未竣工亦未进行决算,但博大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上审核人签字为王桂花、王玮,王桂花代表洪城地产公司与博大建设公司签订样板房协议书,故假日酒店样板房的工程结算书上王桂花的签字确认可以视为洪城地产公司对于该项工程结算进行确认。依照双方的约定,涉案工程需先经竣工验收才能进行结算,现洪城地产公司已经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决算书进行确认,故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博大建设公司已成施工协议书的工程,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洪城地产公司亦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现洪城地产公司并未向博大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博大建设公司主张洪城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虽然双方对于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价款624195元进行确认,但博大建设公司对于该工程的总造价申请鉴定,且对于鉴定价格592258元予以认可,故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应认定为592258元。关于博大建设公司主张洪城地产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未约定,故博大建设公司主张自2014年1月14日双方确认结算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洪城地产公司反诉主张博大建设公司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洪城地产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在样板房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但至博大建设公司2013年7月21日请求结算工程款,逾期46天。双方在样板房协议书中约定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但双方在变更施工工期后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关于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认定,依据工程施工联系单(016)的内容,酒店样板房工程在6月5日洲际酒店管理方和DWP设计公司及洪城地产公司相关部门初步检验,提出质量整改和部分变更设计。7月8日在我方质量整改和设计变更工程量完成之后,洲际酒店管理方和洪城地产公司相关部门再次检验,基本认可工程竣工效果。洪城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收到该施工联系单,虽然洪城公司主张该份施工联系单证明博大建设公司存在延误工期行为,但洪城地产公司在接到该份施工联系单之后,并未对施工联系单的内容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于该施工联系单的内容的认可,故可以认定样板房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为2013年7月8日。关于博大建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延误工期行为,博大建设公司抗辩其延误工期是由于洪城地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变更设计及增加工程项目等行为导致。结合博大建设公司提供的施工联系单,可以看出在2013年5月1日,博大建设公司请求洪城地产公司于5月3日前督促机电安装单位将未完成的机电隐蔽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而在5月10日的施工联系单中,由于机电影响,走道无法吊顶、电梯厅龙骨装好无法封板,客厅只能局部封板,入口门廊及卫生间暂无法吊顶,在5月20日的施工联系单中,由于机电安装的影响客房入口门廊及卫生间还无法吊顶,5月11日设计方才下最终版的设计图纸,影响了现场的进度。以及2013年5月12日,博大建设公司向洪城地产公司发出的施工联系单,明确写明关于吉林国贸假日酒店样板房的8项增加工程。故可以认定,虽然博大建设公司样板房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但延误工期的责任并不在博大建设公司,系由于洪城地产公司存在施工配套不到位、增加工程量、更改设计等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故洪城地产公司主张博大建设公司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洪城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博大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592258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博大建设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洪城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由洪城地产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该判决对涉案工程已作出明确论述,支持了博大建设公司支付其他施工部分工程款的请求。洪城地产公司主张鉴定中未依据图纸及签证作出客观公正结论,而是依据博大建设公司提供的决算书进行的审减,鉴定结果不是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出庭人员非鉴定人员,且无鉴定资质。经查,一审时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员也参与了鉴定,该案中由于鉴定人员公出,未出庭接受质询,但在另两个关联案件中,鉴定人员已经出庭接受质询。且洪城地产公司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鉴定机构当时做出的鉴定是依据博大建设公司提交的决算书所作出的审减,鉴定除了博大建设公司提交的决算书外还有合同、施工图纸和竣工图,并非只是按照决算书进行审减。综上所述,洪城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照明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超(本件共14页,印15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