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百勤与被执行人杨冰玉、杨晖、彭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百勤,杨冰玉,杨晖,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唐百勤,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冰玉,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晖,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唐百勤与被执行人杨冰玉、杨晖、彭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1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冰玉、杨晖、彭少磊有财产但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