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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唐传明重庆市巴人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明,唐传明,重庆市巴人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5125号原告:李家明,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唐传明,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巴人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901450XU。法定代表人:唐传明,经理。原告李家明诉被告唐传明、重庆市巴人坊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家明于2017于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明以原、被告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家明负担。审判员  余艳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