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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代永宏、刘春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永宏,刘春泉,李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代永宏,男,汉族,1981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春泉,男,汉族,1981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李伟林,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代永宏与被执行人刘春泉,李伟林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104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永宏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4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