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催9号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7246775D。法定代表人:王一专,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0051/22481784、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