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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催9号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87246775D。法定代表人:王一专,总经理。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0051/22481784、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银太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