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玉华与王强.潘霞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华,王强,潘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华,女,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号3-2。被执行人:王强,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号1-26-1。被执行人:潘霞斌,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号1-26-1。申请执行人曹玉华与被执行人王强、潘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