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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周正与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初143号原告周正,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9号。法定代表人郭逢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俊霖,男,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周正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周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承担。审 判 长  江朝丽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