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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金国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高金国,曾春梅,李猛,冷雪,刘绍荣,陈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金国,男,1975年06月2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317号。身份证号:211402197506244632。被执行人曾春梅,女,1981年03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317号。身份证号:211402198103184641。被执行人李猛,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266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10134697。被执行人冷雪,女,1980年10月0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卧佛村266号。身份证号:211402198010064640。被执行人刘绍荣,女,1977年02月1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卧佛村109号。身份证号:211402197702164023。被执行人陈继洪,男,1971年04月1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卧佛村109号。身份证号:210719197104164616。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连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连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