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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唐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韩之,系行长。被执行人:唐晶,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晶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785号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2民初字278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