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0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玉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王玉伟,王明飞,孟祥福,田俊兰,赵连廷,庞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玉伟,女,1981年05月2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一组321号。身份证号:211404198105203642。被执行人王明飞,男,1980年09月3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一组321号。身份证号:211404198009303635。被执行人孟祥福,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二组204号。身份证号:211404196911173637。被执行人田俊兰,女,1966年03月2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二组204号。身份证号:211321196603271527。被执行人赵连廷,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一组310号。身份证号:21140419681117363X。被执行人庞秀环,女,1969年07月2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孟葡村孟家店一组310号。身份证号:211321196907280860。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连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连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