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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明日与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日,周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明日,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周学新,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日与被执行人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明日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