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陈淑侠与李宝金、王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侠,李宝金,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陈淑侠,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宝金,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陈淑侠与被执行人李宝金、王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宝金、王艳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侠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