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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银海与杨安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海,杨安林,余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银海,男,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普兴乡。被执行人:杨安林,男,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普兴乡。被执行人:余君莲,女,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普兴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银海申请执行杨安林、余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安林在四川省峨眉山市普兴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因扣留的工资收入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