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先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816号被执行人:石先义,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高中文化,系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委会副主任、治保调解委员,住秭归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7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石先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先义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