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洪印、白祖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印,白祖夜,白金鑫,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印,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白祖夜,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白金鑫,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青,女,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王洪印与白祖夜、白金鑫、刘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白祖夜、白金鑫、刘青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祖夜、白金鑫、刘青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刘青、白金鑫无车辆。被执行人白祖夜的一辆汽车已被查封,���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侠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