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满周、冯桂林与何立志、唐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满周,冯桂林,何立志,唐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罗满周,男,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执行人:冯桂林,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不识字,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何立志,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唐玉春,女,生于1974年10月21日,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罗满周、冯桂林与何立志、唐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满周、冯桂林依据(2016)川0823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何立志、唐玉春退还购房款人民币9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剑阁县自建有2楼1底砖混结构住房(含门面房7间),但该房屋未取得产权手续,无法上市交易。除二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