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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可含与潘林、张鸿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含,潘林,张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可含,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潘林,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鸿先,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依据(2014)洪商初字第05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林、张鸿先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可含代偿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7元。经申请执行人李可含申请,2017年7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林、张鸿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林、张鸿先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超执行员  徐诚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