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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白涧村南。本院在执行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李建忠审判员  田家恺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