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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XX诉张XX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81执2154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湘018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3080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XX亦并未到庭报告财产,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张XX,。住所地:。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