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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亚东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东,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韩冰,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东故意杀人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吉2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亚东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东与被害人陈广霖均住敦化市官地镇东仁和村,平素关系较好。2016年12月15日15时许,二人均来到官地镇下洼子村许某家饮酒。其间,陈广霖欲承包许某家土地,与许某商谈承包价款,因王亚东未偏袒其一方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当日18时许,二人一同乘车回到东仁和村,下车后再次发生争吵、打斗,被过往的村民拉开。19时许,陈广霖来到王亚东家向其索要医药费,双方再生纠纷,王亚东用手电筒击打陈广霖,用水果刀捅刺其胸部、面部二十余刀,致陈广霖肺破裂、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亚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王亚东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王亚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1、房玉芹、陈竞怡、陈勃辛经济损失人民币25779元。被告人王亚东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量刑重。其辩护人提出王亚东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亚东致死被害人陈广霖的事实清楚。有扣押的王亚东作案时所穿的外衣,其作案时使用的尖刀等物证,经鉴定均检出与陈广霖血样一致的STR分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记载,陈广霖全身二十余处创口,系单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肺破裂、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1、刘某、杜某、许某、王某2、金某2、冯某、金某1、王某3等的证言佐证,王亚东对持手电筒、尖刀致死陈广霖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已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亚东属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案发当日,上诉人王亚东与被害人陈广霖因琐事发生争吵、互殴,后陈广霖到王亚东家索要医疗费,并躺在炕上不走。王亚东气愤之下先后持手电筒击打陈广霖,持尖刀捅刺其头面部、胸腹部等二十余刀,足见王亚东系不法侵害的一方,并无进行防卫的事实依据,显然不属防卫过当。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东明知其行为后果,仍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连续捅刺他人要害部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王亚东有自首情节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基于以上情节,依法对王亚东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王亚东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薄海燕审 判 员  许 日代理审判员  张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