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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4336祁正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正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5569号原告:祁正雷,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602室号。负责人:王言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祁正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祁正雷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正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正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正雷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