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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孝红与宋秋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孝红,宋秋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孝红,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秋英,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罗孝红因与被申请人宋秋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孝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违背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明知申请人没有提供转让协议原件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对其进行鉴定未进行法律释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罗孝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14年2月8日罗孝红与宋秋英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书》是否成立。罗孝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4年2月8日罗孝红与宋秋英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书》不成立,是因为在《门面转让协议书》上没有罗孝红的签名,同时协议书上罗孝红的手印不是罗孝红本人所盖。对罗孝红否认其在《门面转让协议书》上盖手印的事实应当由罗孝红进行举证予以证明,但在一审诉讼中罗孝红明确表示不进行司法鉴定。一、二审法院查明,罗孝红与宋秋英系姻亲关系,宋秋英之夫程学碧与罗孝红之妻程霞碧为亲兄妹关系,2013年2月,宋秋英家与罗孝红家口头协商在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河村5组的土地上合伙建房,约定建成后由宋秋英家与罗孝红家各分得门面两间,2014年初在建房过程中,双方为合伙建房费用发生纠纷,遂各自修建自己所占两间门面的房屋,至2014年底,双方的房屋均建成并实际入住。2014年2月8日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是宋秋英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且罗孝红与宋秋英均认可宋秋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宋秋英之夫程学碧与罗孝红之妻程霞碧共同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也是2014年2月8日的《门面转让协议书》,因此,罗孝红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已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司法鉴定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释明不清楚的情况,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孝红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罗孝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