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庄万飞、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万飞,钱玉琴,沈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庄万飞。被执行人:钱玉琴。被执行人:沈培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万飞与被执行人钱玉琴、沈培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559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玉琴、沈培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即不申报又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钱玉琴银行存款15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被执行人钱玉琴3000元用于生活;于同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钱玉琴采取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玉琴、沈培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余人民币4995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