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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与曹丽华、郭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曹丽华,郭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崔福荣,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曹丽华,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奋斗乡。被执行人郭保,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奋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曹丽华、郭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