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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莉与李文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李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543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女,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李文军,男,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赵莉与李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文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军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军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5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霄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