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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娟与刘青艳、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娟,刘青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2175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娟,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艳,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栋***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侯娟因与被申请人刘青艳、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侯娟以其与刘青艳已调解结案为由,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