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国伟与王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伟,王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伟,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明良,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国伟与被执行人王明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但仍不知其下落,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