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光雨与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光雨,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蔡光雨。被执行人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光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人民币25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