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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大连泰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浦项钢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泰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浦项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12号原告:大连泰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许一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艳,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浦项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清。原告大连泰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浦项钢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柳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