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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小金、吴琼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小金,吴琼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民特12号申请人:邓小金,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人:吴琼兰,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人邓小金、吴琼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小金、吴琼兰称,2005年正月,二申请人之子邓进勇跟随同村人王金安到山东省潍坊市学习早餐面食手艺,同年5月底,王金安告知其子失踪。随后申请人到失踪地点寻找被申请人,张贴寻人启示,并通过广播电台找寻。随后申请人又到各地找寻,并在天门市黄潭派出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被申请人消息。为此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进勇,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门市××××号,原住天门市××××号,系申请人邓小金、吴琼兰之子。被申请人邓进勇于2005年5月在山东省潍坊市学习面食手艺期间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邓小金、吴琼兰申请宣告邓进勇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进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进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进勇至今已十二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次找寻但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邓进勇失踪。申请人邓小金、吴琼兰作为与邓进勇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申请宣告邓进勇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进勇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虞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