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睿东、何知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东,何知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睿东,男性,1998年2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暂住呼图壁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被告人何知炅,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新疆呼图壁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睿东、何知炅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睿东、何知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睿东、何知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睿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何知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王典明(音译)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鑫联煤化工厂,盗走空地上的90公斤废铁,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1元。2、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王典明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内,盗走空地上的300公斤废铁,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70元。3���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王典明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内,盗走空地上的300公斤废铁,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70元。4、201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王典明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内,盗走空地上的14米电缆线,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36元。5、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块铜牌,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25元。6、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块铜牌,经呼图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25元。7、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块铜牌,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25元。8、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根铜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505元。9、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根铜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505元。10、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块铜牌和一根铜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总价值2205元。11、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10米长电缆线,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740元。12、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3米长电缆线,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22元。13、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60公斤重的钢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40元。14、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金昌建材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120公斤废铁,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8元。15、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3米长的不锈钢钢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0元。16、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7米长电缆线,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18元。17、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18米长电缆线,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332元。18、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艾特邦建材有限公司,盗取空地上一根40米长的焊把线和24公斤废铁。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54元。19、2017年4月9日,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生产车间内盗窃一根铜管,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610元。20、2017年4月10曰,被告人李睿东同何知炅驾驶送乙炔瓶的车至呼图��县大丰工业园航峰铸造厂,在二人在生产车间内盗窃铜管时,被发现,后被警察抓获。另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期间二被告人已将盗窃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1于2017年4月10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笔录,证实有两个开着白色单排送气车的人在航峰铸造厂盗窃铜管被陈某1当场抓获及陈某1反映航峰铸造厂曾被盗三个铜牌、三个铜管及被盗物品的特征。2、被害人林某1于2017年4月10日���4月23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作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林某2报案称航峰铸造厂曾被盗一个长1米,内径100毫米*150毫米,重46公斤左右铜管、一个长1.2米,宽200毫米,重35公斤左右的铜牌。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郭某反映大丰新汇博化工有限公司铁皮边角料被盗的情况以及被盗物品的特征。4、被害人周某于2017年4月19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反映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废铁皮和铜管被盗的情况以及被盗物品的特征。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1反映大丰工业园埃特邦建材有限公司焊把线、废铁被盗的情况以及被盗物品的特征。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于2017年4月2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刑警队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反映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电缆线被盗的情况。7、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4月2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反映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电缆线被盗的情况记被盗电缆线的特征。8、被害人程某于2017年4月2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9、被害人翟某于2017年4月2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的笔录,证实内容于李某、王某一致。10、被害人孔某(于2017年4月2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内容与翟某、李某、王某一致。11、被害人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新疆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施工材料被盗的事实,以及被盗物品的特征。12、被害人陈某2于2017年4月23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做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2反映航锋铸铁厂有铜牌和铜管被盗的情况,以及部分被盗物品的特征。二、证人证言证人张某2于2017年4月12日在呼图壁县公安局所作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开始,有人陆续至张某2的废品收购站卖铁、铜等物品以及卖东西的两个人的基本特征。三、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睿东于1998年2月1日出生、被告人何知炅于1981年5月8日出生,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四、物证1、呼图壁县公安局在见被害人于某的见证下,从张某2出扣押的不锈钢钢管一个、铜管1根。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呼图壁县公安局从张某2出扣押长2米左右的不锈钢铜管1个、横截面是正方形的铜管1跟,并将钢管、铜管依法发还被害人的事实。2、呼图壁县公安局在见被害人于某的见证下,从何知灵处扣押铜管1个、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呼图壁县公安局从何知炅处扣押长1米、内径150*150毫米、重46公斤的铜管1个并将铜管依法发还被害人的事实。五、鉴定意见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呼价认公字(2017)年第(020)号价格认定书,附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7486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1日,由侦查员彭刚、李昭江,在见被害人祁某的见证下,所作的现场辨认笔录、附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睿东在见被害人祁某的见证下,辨认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及销赃的废品收购站。2、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1日,由侦查员焦海刚、赵明,在见被害人于某的见证下,所作的现场辨认笔录、附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何知炅在见被害人祁某的见证下,辨认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及销赃的废品收购站。3、呼图壁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0日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附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4月21日所做的现场勘验笔份,附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于2017年4月22日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附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于2017年4月24日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附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示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于2017年5月4日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附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特征。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睿东于2017年4月11日(2次)、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4日、18日、2017年7月13日分别在呼图壁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看守所的6次供述,证实盗窃的时间、地点等事实。2、被告人何知炅于2017年4月11日(2次)、2017���4月20日、2017年5月4日、18日、2017年7月13日分别在呼图壁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看守所的6次供述。证实盗窃的时间、地点等事实。九、量刑方面的证据1、谅解书,证实何知炅、李睿东已对(新疆航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新疆驰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埃帮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鑫联煤化工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2、到案经过,证实李睿东、何知炅2人系被害人提供线索,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传唤到岸。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睿东、何知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物。其中被告人李睿东实施盗窃20起(一起未遂),盗窃价值15991元;被告人何知炅实施盗窃16起(一起未遂),盗窃价值14324元,二被告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2017年4月10日在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航铸造厂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认定为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予以从轻量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睿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知炅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新奇审 判 员 刘东红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