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伊宁县阿吾利亚乡三水肉羊奶山羊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姚云与新疆玖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宁县阿吾利亚乡三水肉羊奶山羊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姚云,新疆玖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县阿吾利亚乡三水肉羊奶山羊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伊宁县阿吾利亚乡。法定代表人:伊力亚尔·色依提卡马勒,该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玖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299号坤泰园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殷群。原审原告:姚云,男,汉族,1945年2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上诉人伊宁县阿吾利亚乡三水肉羊奶山羊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玖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祥公司)、原审原告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玖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玖祥公司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玖祥公司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作社法及对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玖祥公司应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玖祥公司未作答辩。姚云辩称,要求玖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姚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合作社与玖祥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支付买砖款574,890元,支付2013年11月13日以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3日,合作社向姚云购买多孔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伊力亚尔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姚云砖款574,890元”。2014年1月10日,合作社与玖祥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合同约定将合作社60%股权转让给玖祥公司。姚云多次索要该欠款无果后,以合作社60%股权转让给了玖祥公司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玖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答辩、举证的权利,理应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结果。合作社对欠款事实认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姚云与合作社之间系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姚云要求合作社支付砖款的请求正当,予以支持。合作社与玖祥公司的股权转让关系,仅对两者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姚云请求玖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合同及收条均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姚云主张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合作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起向姚云支付574,890元砖款;二、驳回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合作社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合作社提交了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新40民终1283号民事裁定各一份,拟证明玖祥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姚云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玖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质证。本院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玖祥公司加入合作社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上述证据的相关事实认定中未涉及到玖祥公司出资款的履行确定情况,故对合作社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玖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姚云与合作社买卖合同的履行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时间,早于玖祥公司加入合作社的时间。且玖祥公司是否履行完毕入社出资义务,该行为也仅对合作社其他人员负责。合作社向玖祥公司主张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承担责任,应另行主张权利。姚云非本案合作社成员,无权行使合作社成员的相关权利。合作社对姚云所负债务,玖祥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姚云和合作社要求玖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合作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48.90元,由上诉人伊宁县阿吾利亚乡三水肉羊奶山羊养殖开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峻峰代理审判员 张瑀歆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昕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