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348号申请人: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石寨乡朝阳路商住楼2号1栋楼2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75287030Y。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被申请人: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94838536P。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虹信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泸县支行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国之酿酒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泸县支行账户20×××67的银行存款981114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徐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