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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保与张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张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101号原告:王保,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犀,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告王保与被告张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资35000元、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5250元,本息合计40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原告给被告制作安装网架,原告于2014年10月完成,被告拖欠工程款35000元至今,故引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王保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余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