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黛绮与宁夏五星中阿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巨盈通石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黛绮,宁夏五星中阿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巨盈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761号原告:王黛绮,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钟,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五星中阿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在水一方D区8#楼鑫骉大厦4楼405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巨盈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66号徐矿明星国际商务中心A座11楼。法定代表人:池文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黛绮与被告宁夏五星中阿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巨盈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法官助理 苏泽娜书 记 员 赵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