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执9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国良申请执行史春光、李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史春光,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06-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史春光,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耀,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徐国良申请执行史春光、李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祯二0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代新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