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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额尔敦巴特尔与阿拉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巴特尔,阿拉坦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2126号之一 申请人额尔敦巴特尔,男,48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男,48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663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阿拉坦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