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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何清军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军,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全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何清军,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30号汉诺威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全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全玉增,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何清军与全玉增、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何清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何清军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清军撤回追加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清军撤回请求追加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新祥建设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肖运华审判员  邓江凌审判员  唐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杜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