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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庄万飞、李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万飞,李华林,沈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庄万飞。被执行人:李华林。被执行人:沈培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万飞与被执行人李华林、沈培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0503执558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华林、沈培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即不申报又未履行。被执行人沈培芳于2017年4月17日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林、沈培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余人民币487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