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二军;张先兴;刘云秀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二军,张先兴,刘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二军,男,生于1973年2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先兴,男,生于1986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刘云秀,女,生于1964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被执行人张先兴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秦二军与张先兴、刘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二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568.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有关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张先兴进行了财产调查。因被执行人张先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1303执恢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65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先兴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恢79号执行决定书,将张先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恢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先兴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元,并以人民币70000元为限,继续对该账户冻结十二个月;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先兴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和平桥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5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先兴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所扣划的案款1975元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二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