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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丽华,李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商丽华,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振民,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商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5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振民工资收入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