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梅与张讲话、周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梅,张讲话,周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905号之一原告:付梅,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讲话,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冬青,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讲话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梅与被告张讲话、周冬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