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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邹荣然、周婕、廖进、毕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邹荣然,周婕,廖进,毕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邹荣然,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周婕,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廖进,男,1980年12月25日,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毕佳兴,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原盘县。刘刚申请执行邹荣然、周婕、廖进、毕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息1739113.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0226.6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77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邹荣然有车辆贵BT号,周婕贵AO**号,毕佳兴BT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荣然所有的贵BT号车。查封被执行人周婕所有的贵AOA**号车。查封被执行人毕佳兴所有的BT号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