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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德隆汽车影音经销店与长春市百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德隆汽车影音经销店,长春市百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58号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德隆汽车影音经销店,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王颜斌。被告:长春市百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XX。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德隆汽车影音经销店与被告长春市百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德隆汽车影音经销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815.00元减半收取3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莫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