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晓飞与陈梅梅、田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飞,陈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晓飞,女性,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梅梅,女性,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田君,男性,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飞与被执行人陈梅梅、田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陈梅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梅梅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陈梅梅和田君的部分银行存款。陈梅梅主动来院,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向陈梅梅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因陈梅梅表示愿立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传唤李晓飞到院进行面对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梅梅给付李晓飞34320元,故未对陈梅梅实施拘留。后陈梅梅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调解,陈梅梅交付现金18000元。本院将该18000元发放给李晓飞。后李晓飞到院,表示同意放弃部分债权,本院依法将冻结的陈梅梅���田君的银行存款划拨至本院账户内并发放给李晓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7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功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