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林、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华,孟庆林,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华(又名马吉华),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孟庆林,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法定代表人:郝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林、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庆林、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孟庆林、福海县亿澳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华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