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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振东、蔡明慧、孙耀勤与陈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蔡慧明,孙耀勤,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1962年4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蔡慧明,男,1970年12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孙耀勤,男,1969年6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陈俊,男,1966年11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糖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振东、蔡慧明、孙耀勤与被执行人陈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土地、房屋转让费36600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78112.375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陈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振东、蔡慧明、孙耀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8172.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俊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6mg8bvjtrwyfvrm3wh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